第二编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2-20 09:55:0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 三 章  招聘和试用

第 四 章  转正聘用

第 五 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六 章  员工调配

第 七 章  职务晋升

第 八 章  员工培训

第 九 章  员工轮岗

第 十 章  辞职、辞退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章  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章  加班管理

第十五章  奖  惩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机制,建立起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起薪酬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治企、从严管理原则;

2、集中管理、全程规范原则;

3、注重激励、严格约束原则;

4、讲求效率、兼顾公平原则;

5、适应发展、积极应变原则;

6、保持稳定、鼓励竞争原则;

7、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评估本制度中的各项内容,适时进行修改、增减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员工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完成工作所应有的权利和工作条件;

2、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公司应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

3、获得与所任职务和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并享受规定的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4、对有关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参加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6、依照本制度规定提出辞职;

7、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员工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

2、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3、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4、廉洁从业、严以律己、接受监督;

5、维护本公司的信誉和利益;

6、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工作秘密;

7、努力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

8、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恪守职业道德,弘扬社会公德,注重家庭美德,修养个人品德;

10、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和试用

第一条   录用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企业均不得自行录用员工。

第二条   录用员工必须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坚持按需增人、宁缺毋滥原则,防止产生人浮于事现象。

第三条   录用员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也可增加录用次数。

第四条   录用员工一般采用公开招聘、选聘与因需调入两种办法。

第五条   用人计划的提出与确定

1、本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如需增补人员,须在每年年末将各自员工余缺情况和下一年度增人计划提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填写《人力需求表》(附件1)。

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填报的《人力需求表》,并对相关部门、企业的人力需求情况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增加员工的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年度增加员工意见。

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年度增加员工意见依次呈送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定,最后提交董事会研究通过。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研究通过的年度增加员工意见组织实施录用工作。

第六条   对因需调入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董事会意见安排具体岗位,确定有关薪酬待遇。

第七条   公开招聘的员工和因需调入员工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同本公司企业文化,符合本公司核心价值观要求;

2、具备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能力、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

3、按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位,须获得有关资格认证;

4、除初次就业者外,其他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所有新进员工必须无任何不良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纪、违法犯罪、失信等;

6、与本公司员工无配偶、子女关系;

7、相貌端正,身体健康;

8、聘用前须提交体检证明,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第八条   招聘员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照所需岗位的任职要求和需求人数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总经理签发;

2、招聘公告应载明招聘单位、招聘人数、职位要求、薪酬待遇、年龄要求、学历要求等;

3、对应聘者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

4、人力资源部门将应聘人员登记表依次呈送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5、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面试和笔试,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6、根据面试、笔试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依次呈送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最后提交董事会研究通过;

7、根据董事会研究通过的意见,对应聘者安排具体实习岗位;

8、所有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论试用期满与否,均中止试用,不予经济补偿;

9、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经民主测评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测评不合格者中止聘用,不予经济补偿;

10、对以上第8、9条要求,须在试用前向拟录用人员讲清并签署告知书(附件3);

11、试用期执行公司有关试用期工资标准规定;

12、应聘者在试用期间可以提前3日书面提出中止试用的要求,公司应予同意,不予经济补偿;

13、对因需调入或特殊岗位招聘人员,经董事会研究,可以免去试用期,但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录用员工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章   转正聘用

第一条   应聘者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应聘者本人应按要求提交述职报告,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述职,接受民主测评,填写《转正评价审批表》。

第二条   民主测评参加人员应包括被测评人员所在单位所有员工、分管董事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也可进行全员民主测评。

第三条   被测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测评情况对被测评本人提出工作鉴定和是否留用的具体意见,并将《转正评价审批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依次呈送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最后提交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五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研究的意见和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任职岗位和薪酬待遇。

第六条   公司与转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转正审批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八条   转正员工的试用期计入服务年限。

第九条   对如需延长试用期的,由分管副总和分管董事与本人谈话,指出其工作中需要改进之处。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与解除,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1、新进入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由公司授权的领导与劳动者个人签订。

3、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4、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④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⑤劳动保护、休假等事项;

⑥约定试用期、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

①因公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止劳动合同,公司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⑦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⑨以上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予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本制度第五条事由或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由本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经济补偿,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竞业规定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九条   对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第十条  续签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审核或年度考核等次在基本称职等次以上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考核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相挂钩

①工作考核为不称职且入职不超过1年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②工作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入职超过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续签合同期限为1年;

③工作考核为称职的,续签合同期限为2年;

④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续签合同期限为3年;

⑤劳动者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⑦下年度工作考核等次高于上年的,按较长期限续签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原合同上加注意见,标注调整后的合同期限,不再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员工调配

第一条   普通员工在本部门或下属企业内部进行岗位调配,由相关部门和下属企业负责人商请分管董事后自主调配。

第二条   普通员工跨部门调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依次呈送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定。上述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程序。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调配,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七章   职务晋升

第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免职

1、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印发的《平凉泓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办理。

2、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①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②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

③各党支部书记及群团组织负责人;

④列入中层管理的其他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4、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特殊需要时,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猎取等方式进行。

5、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宜由公司党委提议,经党委会议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报园区管委会征求意见,管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园区党工委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园区管委会复函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6、对新任命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第二条   公司党支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履行有关程序。

第八章   员工培训

第一条  培训目的

加强公司员工培训和管理工作,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员工培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条  培训要求

1、员工培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和政策。

2、员工培训坚持从实际出发,按需施教、按需送培,讲求效益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职教作用,促进员工整体教育素质全面提高。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员工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培训中心和工会按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当前形势政策解读、业务性质、企业战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要求、工作条件、工作规范、工作流程以及辅助性技能和职业道德及素质培训等。

1、岗前培训:协助新进人员及轮岗人员顺利进入工作状态,了解公司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战略、业务流程、管理制度以及职位要求,建立正确的从业精神,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本项培训分一般科目与专业科目,新进人员两项均需参加,轮岗人员只需参加专业科目培训;

2、管理培训:加强各级主管及员工管理能力,提高整体运作水平,发挥组织整合功能,使公司的各项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以完成公司的最终目标。

3、专业培训:对财会专业知识、公文写作常识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员工于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本项培训应依各部门职能的不同及员工职务与职责的不同,予以个别规划所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第五条  培训形式

1、岗前培训

新进人员均应在入职前进行岗前培训,使新进人员了解企业的概况和规章制度,了解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及发展理想,能更快胜任本职工作。具体的培训方式有短期培训和实习。

(1)短期培训:是岗前培训的主要形式,培训中心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招聘结束后较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组织新进人员进行上述内容的培训,培训合格才可上岗。

(2)实习:新进员工一般要在短期培训结束后,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有经验员工带领,在其指导下,通过实际工作学习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

2、在职培训

在日常工作中,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员工的工作给予指导,可以利用个别指导、部门工作会、专题研讨会以及指定阅读与业务相关的书籍和资料等方式,帮助员工提高业务能力,充实业务知识。在职培训有多种类别,一般分为共同性培训、专业性培训以及岗位培训3种。

(1)共同性培训:根据培训对象不同,共同性培训又分为管理者培训和一般性培训。

①管理者培训:其培训的对象中层及以上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对管理者进行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技能,其培训次数不定,一般每年至少两次,其培训方式主要有外出参加培训课、内部培训、自学管理书籍等。

②一般人员培训:即对中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所进行的培训。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分为专业性培训和岗位培训两种。

(2)专业性培训:即为提高工作胜任度所做的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

(3)岗位培训: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日常工作或日常接触,启发和指导下属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技能,激发下属的工作热情,培训下属敬业、协作、团体品质的过程,岗位培训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岗位培训的方法有规范性演示,通过讨论传送意见和观念,有计划安排各种能力训练,通过谈心会、碰头会交流意见,指导下属。 3、职位轮换培训

根据业务需要,实行职位轮换或调动员工到其他职位协助工作,帮助员工提高拓展业务能力和知识。

4、内部培训

这是公司培训的主要方式,由公司聘请外部专家、顾问或由公司领导采用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向员工传授知识和技能。

5、外部培训

由公司选派或员工本人申请参加外部的研讨会、讲座或实践等。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与管理

1、培训中心在每年初制定当年度的培训计划和预算,报董事会审批。

2、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按照培训计划完成本部门的业务培训。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培训中心负责所有需要跨部门统一协调的培训,并对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教材和资料的印制和存档。  

第九章   员工轮岗

第一条  轮岗目的

1、多岗锻炼,培养多方面复合型人才;

2、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

3、规避风险,防止腐败,消除惰性。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轮岗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和落实考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根据各自权限负责分级管理和落实。

第三条   轮岗对象包括与本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轮岗涉及的单位包括本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

第四条  轮岗方式

1、单位内部轮岗:同一部门、企业内部跨岗位轮换。

2、跨单位轮岗:跨部门、企业之间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  轮岗期限

1、单位内部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2、跨单位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第六条  轮岗管理:

1、单位内部轮岗,由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自行安排,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跨单位轮岗: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方案,报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轮岗程序

1、轮岗计划

每年初由各部门、下属各企业制定出员工轮岗计划,轮岗计划应包括轮岗员工名单、时间安排、轮岗岗位、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跨部门、跨企业轮岗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2、工作移交

在到新岗位前,应当于一周之内办理工作移交,并尽快到新岗位工作。移交工作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资料、工作资源等方面。

3、轮入部门、企业要加强对轮岗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薪酬待遇

轮岗人员岗位变动,如涉及岗位薪酬变化的,一律按新岗位工资薪酬级别确定待遇。

第十章   辞职、辞退

第一条   员工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条   辞职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在未得到公司正式批准之前,申请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予以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3、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4、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者;

5、连续旷工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

6、1年内累计请事假30天的;

7、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

8、入职不超过1年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9、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10、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11、劳动法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   辞退员工须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员工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及有关经济手续,方可离岗。

第六条   对辞职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情形和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其劳动关系随即解除。

第七条   对辞退人员不予补偿,其劳动关系随即解除。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加强和规范员工考核工作,完善员工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公司不同岗位类别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强化员工的责任与竞争意识,推动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2、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职工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3、考核对象为全体员工。

第二条   考核方式、内容及标准

1、员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及出勤等情况。

(2)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2、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3、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在本职岗位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的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学,是指学习政策法规、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包括自学、公司培训、定期学习等,要有学习笔记、心得体会。

4、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1)优秀(90—100分):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称职(80—90分):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3)基本称职(60—80分):思想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主动性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影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

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遵守工作纪律不够到位。

(4)不称职(60分以下):思想政治素质不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遵守工作纪律性比较差。

5、员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重点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基本称职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少于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

第三条  基本程序

1、中层以上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中层管理人员的评价方式由董事会研究确定,采取述职、谈心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论作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2)员工平时考核由主管领导负责。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为季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计划为依据。

(3)在进行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同志的年度考核工作;对一般员工的考核由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

2、一般员工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所在部门负责人结合职工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审议考核等次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4)各部门员工考核成绩由本部门领导反馈给各员工。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员工可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经考核领导小组重新审定后,将最终考核结果通知员工;

(5)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公司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

(6)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员工进行诫勉谈话;

(7)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3、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试用期内员工病假年累计超过90天的员工参加考核,只做工作鉴定,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签订劳动合同、定岗定级的依据;

(2)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员工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以上的员工,考核等次定为不称职。

(3)经公司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依据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设,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级;

(5)员工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员工受到降薪、降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员工受到降、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职称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员工,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增减工资、晋升职位续聘、解聘、享有年度绩效薪酬和评优选先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90分(含)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可以享有本年度绩效薪酬并给予一定奖励;

(3)下年度内优先竞聘更高等级岗位;

(4)下年度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80分(含)—90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可以享有本年度绩效薪酬;

(3)下年度可以竞聘更高等级岗位;

(4)下年度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职称等次(60分(含)--80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3)可以享有年度绩效薪酬,但须扣减30%;

(4)下年度不得竞聘更高等级岗位;

(5)下年度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降低薪级、职务或调整岗位。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60分以下)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期限改正;

(2)降低一个薪级并待岗3个月;

(3)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4)下一年度不得竞聘更高等级岗位;

(5)不得享受本年度绩效薪酬;

(6)入职不超过1年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解除劳动合同;

(7)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解除劳动合同。

6、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员工,下一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不得竞聘更高等级岗位。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或员工代表组成。

2、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3、考核工作的具体业务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章  薪酬待遇

第一条   实行以岗定酬、多劳多得原则,突出竞争性,兼顾公平性。

第二条   薪酬待遇的标准制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薪酬待遇一般由月定基薪、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和政策性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薪酬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第五条   薪酬待遇的确定不得突破有关政策底线规定。

第六条   特聘人员或因需调入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领取固定工资,不再享有其他薪酬待遇。

第七条   试用期员工薪酬待遇执行试用期月定基薪,原则上不超过同类正式聘用员工月定基薪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享有社会保险。

第八条   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情况确定,不享有社会保险和政策性补贴。

第九条   身兼多职人员,薪酬待遇就高不就低,经批准可以领取兼职工资。

第十条  月定基薪

1、月定基薪是指按员工的级别或岗位以月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基本薪金;

2、月定基薪应发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3、月定基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交通费和加班补助等项目,发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增减;

4、月定基薪计发的出勤天数以22个工作日计算;

5、月定基薪在当月工作考核完成后,次月10日之前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

1、绩效薪酬根据每个员工年度工作考核情况,以奖金形式在年末一次性发放。

2、绩效薪酬发放方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发放。

3、绩效薪酬的发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月定基薪的3倍。

4、绩效薪酬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发放,扣除各类休假、请假天数。

5、试用期未满员工不享有当年绩效薪酬,试用期已满员工从试用之日起按实际出勤发放。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

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

伤保险等。

2、各类保险均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基数核定发放。

3、各类社会保险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按月从员工月定基薪中代扣代缴。

4、新进入员工试用期内不享有社会保险,从转正当月起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政策性补贴

1、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向员工发放有关政策性补贴。

2、政策性补贴包括高温补贴、取暖补助等。

3、除临时用工外其他员工享有政策性补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政策性补贴按照政策规定的适用期和标准发放。

第十三章   休假和请假

第一条   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即为休假。因病或因事请求在一定时期不工作即为请假。

1、公司员工的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和陪产假、工伤假。

2、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  年休假

1、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事假累计5天或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事假10天或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或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按日历天数计算。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年休假期间除绩效薪酬外,其他待遇不变。

第三条  婚假

1、根据《婚姻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正式员工,可享受30天法

定婚假(含法定节假日)。

2、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婚假期间除绩效薪酬外,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条  产假和护理假

1、女员工须在预产期前1周之内或分娩后1周之内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 180天的产假;妊娠 3个月以内流产或宫外孕,可持医院证明,享受 30天的产假;妊娠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享受45天产假。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30天。

3、产假按日历天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产假期间除绩效薪酬外,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条   丧假

1、员工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5天。如果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2、第1条中所指亲属为员工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

3、丧假期间除绩效薪酬外,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工伤假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请工伤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可以请工伤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需要医治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能请工伤假:

(1)故意犯罪而受到损害的;

(2)醉酒或者吸毒而受到损害的;

(3)自残或者自杀而受到损害的。

4、员工遭受工伤后,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休工伤假。

5、工伤假期间除绩效薪酬外,其他待遇不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病假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病情,应给予相应医疗期。

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月病假累计在3天以内按每天10元扣发工资,4-15天按每天20元扣发工资,15天以上者发给基本工资。年累计超过30天另外扣发半年绩效薪酬,超2个月以上,另外扣发全年绩效薪酬并取消评优选先资格。

第八条  事假

1、月事假累计3天以内按20元/天扣发工资;4-15内按40元/天扣发,15天以上者每天扣发日工资。

2、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另加扣发年度绩效薪酬、政策性补贴,取消评优选先资格。

3、年累计超过40天的直接予以辞退。

第九条   休假、请假程序

1、一般员工申请休假、请假,应提前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附表7),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有关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员工在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销假。如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应于当日中午之前通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并在必要时向分管副总汇报。

3、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至五天由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报分管董事批准;五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董事加注意见,呈报董事长批准。

4、中层管理人员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分管董事加注意见,呈董事长批准,并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未办理休假、请假手续处理

1、员工在没有办理上述休假、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一律按旷工处理,按天扣发日工资。

2、本制度所称的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总额除以22日。

3、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直接予以辞退。

第十四章   加班管理

第一条   所有员工为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应自行加班,为完成公司下达的非本职工作任务应服从加班安排。

第二条   为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加班,无论时间长短,均以月固定加班补助形式随月发给各员工,不再另外发放加班补助和安排调休。

第三条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非本职工作任务加班,原则上安排相应的调休,不再发放加班补助。

第四条   应安排调休而无法调休的,按下列标准另外发放加班补助:

1、加班时间以每8小时折算1个工作日。

2、加班补助以月基本工资除以22天为基数。

3、公休日加班补助等于加班天数*基数*100%,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费等于加班天数*基数*150%。

4、法定节假日按照轮流制安排的值班不发放加班补助。

第十五章  奖   惩

第一条   遵循有功必奖、有过必惩、奖惩分明、依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第二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奖惩建议,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六条  奖励

1、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1)在企业安全生产、项目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成绩显著的;

(3)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5)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

(7)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8)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3、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4、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等。

5、对受到表彰的员工或集体,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个人奖励一般为300—1000元,集体奖励一般为500-1000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可以加大奖励。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6、表彰奖励按下列程序开展:

(1)公布表彰奖励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2)员工所在单位推荐或推选;

(3)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4)公司党委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5)进行表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惩处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惩处: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2)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基建、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3)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

(4)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6)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

(7)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方式,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

(1)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①警告:处分期6个月。

②记过:处分期12个月。

③降薪(降职):处分期12个月。降职处分期满不视为自动恢复职务。

④撤职:处分期12个月,处分期满不视为自动恢复职务。

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在处分期内,警告处分扣减月定基薪总额的10%,记过处分扣减15%,降薪(降职)扣减20%,撤职扣减25%,或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3)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停职、责令辞职等。

(4)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处理。

(5)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6)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处标准处理。

(7)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取消经济处罚。降职、撤职处分解除后一年内,受处分人不得提职、不得提高薪酬待遇,不得给予各种奖励。

4、对员工进行惩处的程序:

(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报公司党委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3)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5、员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调解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员工受到惩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7、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制度外,由公司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原有制度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